跳槽带走原单位成果?国家安全部提醒:违法了!

   时间:2025-03-25 08:01 来源:ITBEAR作者:赵云飞

国家安全部近日发布重要通报,针对部分跳槽人员将原单位涉密成果带至新单位的行为提出严厉警告。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原则,更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据通报内容显示,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个别涉密单位离职人员在明知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仍将原单位的涉密成果作为“敲门砖”带入新岗位,给国家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这些人员往往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行为能够神不知鬼不觉。

以徐某为例,他曾在某重点科研院所涉密岗位从事软件开发工作,长期接受保密教育。然而,在决定离职并与妻子团聚后,徐某被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在离职前,他了解到新公司的经营产品与自己在原单位接触的研究成果高度相似,于是动起了歪脑筋。他利用与外单位开展项目合作的机会,从原单位的软件配置管理库中下载了一批涉密文件,并刻录成光盘带入了个人互联网笔记本电脑。在新单位,徐某继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并利用这些“资源”取得了一定成果,一度沾沾自喜。

然而,徐某的侥幸心理并未持续太久。当新单位取得保密资质证书,他也被定级为一般涉密人员后,他再次将新单位的涉密文件导入自己的电脑。直到国家安全机关介入调查,徐某才如梦初醒,悔之晚矣。经查,徐某非法持有原单位25份秘密级文件和新单位2份涉密文件。鉴于其态度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且暂未发现涉密文件被进一步泄露、传播,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单位依法对徐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国家安全机关也对涉事的两家单位进行了安全防范提醒,指导其强化措施、补足漏洞,排查安全防范风险隐患,并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离职期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相关单位按照要求落实了整改措施,取得了显著效果。

国家安全机关在此提醒广大跳槽人员,切勿心存侥幸,将原单位的涉密成果带至新单位。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更是触犯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涉密人员应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严格遵守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单位保密制度,履行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同时,相关单位也应承担起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国家安全机关还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反间谍工作,如发现身边有类似情况,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或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进行举报,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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